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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三張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閩文旅規文〔2022〕4號

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旅游文體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激發文化和旅游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制定《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三張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清單》),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司法廳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中“四張清單”包括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文化和旅游領域行政強制事項只有一項:對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強制,此項不宜作為免予行政強制事項,因此文化和旅游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為“三張清單”。

二、適用《清單》時,違法行為應與《清單》中的行政處罰事項吻合,并需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清單》所稱初次違法,指初次被發現《清單》中所列單一序號內的違法行為。“初次”的認定方式:通過查詢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審批與執法系統中的行政檢查與執法辦案記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行政處罰公示平臺等方式,確定當事人此前未發生過《清單》所列單項違法行為的,即可認定為“初次”。

當事人有《清單》所列事項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甚至加重處罰情節的,或者受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后一年內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清單》。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省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廳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適用《清單》同時,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督促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加強自律意識,并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四、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適用《清單》的執法行為應全程記錄,錄入有關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同時依法做好相關材料立卷歸檔工作,接受監督檢查。

五、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適用本《清單》。如不適用,應充分說明理由。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和旅游部門可以根據《清單》,結合實際編制本地適用的《清單》。

六、本《清單》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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