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文化(文化與出版)局,福州、廈門海關隸屬海關、辦事處:
根據文化部、海關總署下發的《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
規定》(文市發(2009)21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以下簡稱《規定》)),為加強我省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分工
1、福建省文化廳受文化部委托負責對福建省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
2、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分別負責對各自轄區口岸進出境美術品進行監管。
二、審批管理范圍
自2009年8月1日起,納入審批管理的美術品是指藝術創作者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創作的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攝影、裝置等作品,以及藝術創作者許可并簽名的,數量在200件以內的復制
品,但不包括工業化批量生產的工藝美術產品(工藝品企業生產由多個人流水作業、批量生產的同一種繪畫、雕刻等作品超過200件的,不納入審批管理范疇),不包括文物。
三、審批管理程序
自2009年8月1日起,省文化廳受文化部委托負責福建省轄內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在美術品進出口和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審批工作中,對申報進出口的美術品經審核予以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批準文件應附
美術品詳細清單,同時加蓋騎封章,海關一律憑文件正本辦理驗放手續。在審批暫時進出境的同一批美術品(涉及進境
和出境兩次通關)時,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在最初的進境或出境環節向省文化廳申請批準文件,經審核省文化廳要一式兩份給申請單位批準文件,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憑以分別辦理進
(出)境和復出(進)境環節的海關手續,同時要告知申請
單位或個人只能到原進口或出口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省文化廳不再重復審批。上述復出口或復進口的美術品如與原
批準文件內容不符,相關口岸海關不得辦理通關手續。對經
審核不屬于美術品進出口管理范圍的商品的,省文化廳應出具相關文書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同時抄送福州海關、廈門
海關。
四、建立快速鑒別機制
為確保行郵渠道攜帶、郵寄進出境美術品鑒定涉及的時效性,建立快速鑒別機制。遇有特殊情況時,為保障通關時效,由進出境口岸海關聯系省文化廳組織文化產品內容審查
專家趕赴現場進行快速鑒別,并由省文化廳出具審查意見。
海關根據審查意見決定是否驗放。
五、成立文化產品內容審查鑒定小組
為保障文化產品內容審查的權威性,省文化廳聘請我省
美術界知名專家10人,成立文化產品內容審查鑒定小組,負責對美術品內容進出口的審查鑒定。
六、建立聯絡員制度
為確保美術品進出口管理工作信息順暢,處置迅速,建立美術品進出口管理工作聯絡員制度??诎逗jP在美術品進出境監管中遇有問題,可直接與相關聯絡員聯系,聯絡員應及時匯報、處理。
七、啟用“文化部文化產品內容審查麥用章”
省文化廳在審批美術品進出口管理工作中將啟用“文化
部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專用章”。
特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廳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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