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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文物〔2010〕72號

各設區市文化(文化與出版、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確保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經征求福建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有關委員的意見,以及參照國內相關大型文物保護工程的做法,我廳編制了《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并收錄《福建省文化廳反腐倡廉制度匯編》,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本轄區內涉臺文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福建省文化廳

2010年4月6日

  

 

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確保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施工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涉臺文物是指歷史上反映大陸和臺灣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以及體現兩岸同胞同宗同源的親緣關系,并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石刻和紀念性建筑等不可移動的文物。

第三條  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分級負責、國家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第四條  涉臺文物保護工程,主要包括編制涉臺文物保護規劃、對重點文物實施保護維修、保護性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以及收集整理有關涉臺文物檔案資料、編輯出版工程報告等。

第五條  省文化廳、省財政廳成立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項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成立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工程由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文化文物管理機構和文物保護單位正式成立的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條  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組織領導工作;決定并組織實施工程總體計劃、年度計劃和重大項目;決定重大經費開支,落實解決保護工程的國撥經費和地方配套經費,負責協調有關市、縣人民政府。

第七條   辦公室是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保護工程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編制年度工作計劃、經費使用計劃、保護工程的項目申報;負責組織保護規劃、勘察設計方案論證和經費預算的審核和申報;負責指導、監督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保護工程招投標、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工作;負責專家組的協調聯絡;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對參建各方的相關人員進行文物保護培訓,年度考核等。

第八條   專家組是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保護工程的技術咨詢機構,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協助對工程中的保護規劃、方案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質量監督、資料管理和工程實施中的技術問題進行審核指導。

第九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申報、保護工程的招投標、工程實施;負責項目經費的管理、工程技術檔案資料的整理;組織工程的階段性驗收、驗評以及組織編寫工程竣工技術報告。

第十條   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全過程的技術指導,對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技術交底,參與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驗收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及專項資質。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應當執行國家關于古建筑維修工程施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嚴把材料質量關、技術關,執行文物保護工程的操作規程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操作規程和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及工程設計文件,對工程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和具體情況,制定監理大綱和監理計劃,由項目工程所在地的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辦公室審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審批前,應當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有關合同,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省文物局委托相關專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規定,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每個項目經理同期只可承擔一處項目(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工程。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若發現與批復的設計文件不符的情況,應當及時上報監理、建設單位。需要變更設計和工程做法的,應當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或由施工單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完成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整理齊備工程資料并經自檢合格后,應當向建設(監理)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接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單位對工程進行驗評,提出驗收評定意見,整改后按程序報審批機關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資料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收集、整理,不得涂改、偽造。其內容應包括全過程的文件、圖紙、照片、錄像、簽證、記錄等。施工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申報、審批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   工程檔案資料應當及時上報省文物局。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表。

第二十二條   福建省涉臺文物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簽訂保修合同,保修期限至少為五年。

第二十三條   福建省涉臺文物工程實行績效考評和獎懲,對于在文物保護工程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獎勵,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嚴格執行《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規定》,主動接受文物、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中要嚴格執行批復的預算。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進度申請項目所需經費,并做好工程用款的審批、核定、撥付工作,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二十六條  經費支出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不得隨意擴大支出范圍,確需調整,應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七條   項目預算應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嚴禁截留、挪用、亂列項目開支等違反專項補助經費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或市、縣、區文化文物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擅自變更修繕方案的,

(二轉包修繕工程項目的;

(三)違反合同,擅自分包項目的;

(四)工程實施中造成文物損毀的;

  在項目的申報、施工、管理過程中,項目工程所在市、縣、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必須全程負責,出現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單位法人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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