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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廳、福建省文物局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
閩文物〔2011〕95號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局、文管辦:

為了嚴格規范文物保護工程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對我省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我省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的企業,應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有關要求,向建設主管部門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文物保護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的施工生產活動。

二、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六)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七)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九)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為了進一步提高文物保護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福建省文物局將適時舉辦文物保護工程安全生產培訓班,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考核。

專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廳

20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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