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旅發委,平潭綜合實驗區旅發委:
《關于進一步加強福建省旅行社組織非福建戶籍居民赴臺灣地區團隊旅游業務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要求,認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福州、廈門、泉州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旅游管理部門應根據本意見,于2018年3月30日前,制定本地區具體的監管實施細則,并報備我委。
福建省旅游發展委員會
2018年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加強福建省旅行社組織非福建戶籍居民赴臺灣地區團隊
旅游業務管理的意見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赴臺旅游業務經營行為,依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旅行社條例》等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于福建省具備經營赴臺旅游團隊業務相應資質的旅行社為非福建戶籍居民辦理下列赴臺灣地區團隊旅游業務和福建省具備經營赴金馬澎旅游團隊業務相應資質的旅行社為非福建戶籍居民辦理下列第一項赴金門、馬祖、澎湖團隊旅游業務:
(一) 赴金門、馬祖、澎湖團隊旅游業務;
(二) 經廈門乘坐郵輪赴臺灣地區團隊旅游業務;
(三) 經平潭赴臺灣地區團隊旅游業務;
(四) 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不得經營該項業務。
第三條 為非福建戶籍居民辦理赴臺灣地區團隊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信譽良好,誠信經營,近三年沒有因違反大陸居民赴臺旅游管理辦法受到處罰。
第四條 福建省赴臺游組團社在平潭設立為非福建戶籍居民辦理一次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及赴臺團隊旅游業務分社的, 應當依據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旅游局《關于對組織省外居民赴臺團隊旅游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旅行社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閩公綜〔2016〕108號)要求,經旅游部門審核,并向相關公安機關申請備案。
在平潭設立的相關分社應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及管理人員。
第五條 旅行社應依法依規加強對組團游客的管理,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照“誰組團、誰負責”的原則,制定專項管理辦法和應急處置預案,及時處置突發緊急情況,對違規辦證或者參游人員出現賭博、色情、毒品等突出問題要有明確管理懲戒措施。
第六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在臺旅游期間,不得非法滯留。當發生旅游團成員非法滯留時,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第七條 從事本辦法規定業務的旅行社和分社,不得通過互聯網、省外旅行社或者在省外廣告宣傳招徠赴臺游旅游業務。
第八條 對因旅行社責任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旅游管理部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一) 年內發生2起騙辦證件和組織游客參與賭博、色情活動,以及發生游客脫團等事件未報告的,暫停該旅行社辦理證件申請兩個月,并整改到位。
(二) 年內發生3起(含)以上騙辦證件和組織游客參與 賭博、色情活動,以及游客脫團等重大事件且未報告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該項經營資質。
(三) 年內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該項經營資質,并追究相關責任。
(四) 年內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取消該項經營資質和相關旅游經營資質,并追究相關責任,造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條因游客責任發生騙辦證件,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不具備本意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旅行社經營該項 業務,按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條例》中超范圍經營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福州、廈門、泉州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旅游管理部門應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具體的監管實施細則,并報備省旅發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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