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旅發委(旅游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旅發委:
為促進我省金馬澎旅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游客合法 權益,加強金馬澎領隊人員管理,規范其從業行為,依據《旅 二 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大陸居民赴金馬澎領隊管理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申請條件
(一)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已取得導游證;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四)與出境旅潔部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能切實擔負起領隊責任的在崗人員,無違法違規和重大服務質量投訴;
(五)掌握相關對臺政策和法規,掌握金門、馬祖、澎湖 三地有關知識,熟悉有關情況。
二、崗前培訓
根據組團社的業務需求,全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舉辦金馬澎領隊崗前培訓班,并委托福建海峽旅游人才發展中心(以下 簡稱人才中心)組織實施。培訓信息將適時通過海峽旅游人才網(www.51 Ohr.com)發布。
培訓內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臺紀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規;對臺政策法規;金馬澎地區基本情況;領隊人員的義務與職責等。
三、 申領流程
經崗前培訓合格后,由組團社向人才中心申領。
(一)提交下列材料:
1.《金馬澎領隊證申請表》一式2份;
2.《金馬澎領隊證申領匯總表》(組團社)2份;
3.申請人與組團社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1份;
4.導游證復印件1份;
5.身份證復印件1份;
6.紅底免冠彩照2寸相片2張。
注:以上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并備注“與原件一致”
(二)人才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林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領隊證人員頒發領隊證,并予以登記備案。
(三)領隊證由人才中心統一樣式、統一制作。
四、日常管理
(一)領隊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或轉讓;
(二)領隊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凡需要在領隊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在屆滿前半年由組團社向人才中心申請登記換發領隊證;
(三)領隊人員遺失領隊證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才中心,并在省級以上報紙聲明作廢,然后申請補發;領隊證損壞的,應及時申請換發;
(四) 被取消領隊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得再次申請領隊登記;
(五) 領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必須經組團社正式委派。 領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時,必須佩帶領隊證;
(六) 未取得領隊證(赴臺領隊除外)的人員,不得從事金馬澎領隊業務。
五、 領隊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領隊職責,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二)協同接待社實施旅游行程計劃,協助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突發事件及其他問題;
(三)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務;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等方面的安全問題,應及時向旅游者做 出明確告知,或提出勸導,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如遇到特殊問題,應及時向組團社報告;對旅游者不文明的言行舉止,應予以提醒和勸阻;
(四)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五)不得誘導和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也不得為旅游者參與上述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不得與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不得向接待社、導 游及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六、領隊人員偽造、涂改、出借或轉讓領隊證的,或者在從事領隊業務時未佩帶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暫扣領隊證3個月至1 年,并不得重新換發領隊證。
七、 自2017年10月15日起正式啟用新版金馬澎領隊證, 舊版金馬澎領隊證同時作廢。旅行社要嚴格審核把關,并對提 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必須參加崗前培訓, 經培訓合格后方可重新申領新證。
八、 《福建居民赴金門、馬祖、澎湖地區旅游團隊名單表》 由省旅游協會統一印制,組團社根據組團數量向人才中心申領。
福建省旅游發展委員會
2017年9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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