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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廳關于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中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工作管理的通知
閩文物〔2011〕144號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廳直屬有關文博單位、廈門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工程中文物保護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本省實際,現就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中文物調查與考古勘探工作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需要的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按以下工作流程進行:

1、建設工程在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生產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了解項目擬選址范圍內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區分布情況。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應依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向建設、生產單位提供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區分布情況,并提出初步保護方案。工程選址應盡量避開不可移動文物。

2、在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生產單位提出項目選址范圍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的申請,經設區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省文物局審核。由省文物局委托設區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省內具備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進行文物調查、考古勘探工作。

跨設區市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直接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請。由省文物局組織省內具備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會同所在地設區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工作。

3、由設區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省文物局組織的文物考古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工作,并在調查、勘探工作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文物局提交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工作報告。

4、省文物局根據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結論,分下述三種意見通知設區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1)項目選址范圍內沒有發現文化遺存,該地塊可以作為建設工程用地;

2)對文物調查、考古勘探中發現的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葬進行搶救性考古發掘;有重要考古發現,要求對文化遺存進行原址保護的,調整項目選址方案或另行擇址;

3)對重要不可移動文物實施原址保護,建議調整項目選址方案;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調整選址方案或另行擇址的,要求異地保護或拆除,應依法報批。

設區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文物局意見,應在收到通知3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并提出相應的文物保護要求。

跨設區市的建設項目,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工作報告和文物保護要求,由省文物局直接下達建設單位,抄送相關設區的市、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5、因特殊情況,需遷移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提請文物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遷移保護方案應委托具有相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編制。

三、建設工程項目選址范圍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文件,明確申請具體事項;

2、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地址、電話等;

3、建設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內容、位置、選址范圍(面積、界限)、地形圖(1:10000)、規劃總平面圖(1:5000—1:10000);

4、項目確定和用地范圍等相關證明材料(如批復文件、會議紀要、選址意向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

四、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工作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概況,包括建設工程項目基本情況、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項目實施依據、調查時間、調查單位和人員組成等;

2、調查勘探地點、范圍、面積;

3、調查勘探方法和工作過程;

4、文物普查已登記文物的基本特征、保護級別、價值;

5、新發現的古建筑、石刻及造像、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地面文物的基本特征、價值;

6、新發現的古遺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基本概況、特征、價值;

7、涉及到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須說明保護級別和文物分布情況;

8、較重要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應提出搶救性考古發掘建議;

9、文物保護和地下文物埋藏區域的保護建議;

10、圖紙,包括建設工程項目地理位置圖、文物點、地下文物埋藏區與建設工程項目關系圖、文物分布圖、勘探分布圖;

11、照片,包括調查工作場景、遺跡、遺物、重要文物的現狀,文物標本。

五、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后,項目實施的文物考古單位應及時對采集的文物標本和出土文物登記造冊,報送省文物局,可以提出處置建議。省文物局審查同意后,將文物標本和出土文物依法移交給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六、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工程中需要的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和產生的文物保護費用依法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費用按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文物調查、考古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執行。

文物保護工程費用由設區的市、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依法編制預算并出具評估意見。

七、本通知所指的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單位的團體資格和個人領隊資格,由省文物局依法認定。

特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廳

20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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