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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行為的通知
閩文旅市場〔2019〕31號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社會事業局、旅發委:

為踐行“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進一步強化文化和旅游市場管理,規范市場秩序,結合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徹底理清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情況,為人民群眾營造健康有序的文化和旅游市場環境,現就進一步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行為要求如下:

一、嚴把審批關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職權法授、程序法定、行為法限、責任法究"的原則,按照“放管服”要求,嚴格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和審批流程、壓縮審批環節,依法嚴格審核審批、備案事項,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堅決不予許可。

二、嚴格日常監管重點

(一)娛樂場所。嚴格遵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 條、十四條禁止內容;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歌舞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歌曲點播系統,游藝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游藝設備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核查。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 人提供;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門、文旅主管部門報告;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內容;不得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嚴格遵守《互聯網上網 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在營業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應當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不得利用網絡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不得經營非法網絡游戲。特別是經營單位安裝文化監管平臺軟件和在線率必須達到100%全覆蓋。

(三)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應當建立企業內部文化產品自審制度,并報省級文旅部門備案;應當通過技術手段對網站(平臺)運行的產品與服務的內容進行實時監管,發現違規內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

(四)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提供含有《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以禁止的內容;不得從事含有《藝術品 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行為;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并提供藝術品創作者本人認可或者出具的原創證明文件、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其他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 件。

(五)文藝表演團體。應嚴格遵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演出過程中不得出現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一旦發現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當地文旅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報告。要嚴格文藝表演團體內容審查,強化現場監管,抵制低俗之風,對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宣揚淫穢色情和邪教迷信、利用人體缺陷或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表演等,要堅決予以制止。

(六)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嚴格遵守《營

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時,不得出現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一旦發 現應立即釆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當地文旅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報告。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履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義務,做好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尤其是外籍藝人在華演出期間的管理工作;不得偽造、變造、出租、 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經營營業性演出門票,應當取得演出舉辦單位授權;舉辦大型演唱會的,應當提交演出票務銷售方案,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對演出內容和票務銷售情況進行虛假宣傳;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門核準觀眾數量的70%;在銷售演出門票時,應當明示演出最低時長、文藝表演團體或者主要演員信息,涉及舉辦演唱會的,還應當明示主要演員或團體及相應最低曲目數量。

(七)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嚴格 遵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提供演出場地,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取得的批準文件;不得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演出場地。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當地文旅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報告。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出臺的關于舞臺機械設施設備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障場所舞臺設施設備的規范、安全、熟練操作。應委托專業機構加強對舞臺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建立完善保養和維修日志。

(八) 營業性演出活動。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必須遵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得出現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情形的演出。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營業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國”、“中 華”、“全國”、“國際”等字樣,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 不得誤導、欺騙公眾;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準后方可出售門票, 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演出過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 員不得退出演出。對假冒他人名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對特 型演員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牟利的,對演出含有低俗惡搞等違規內容的不予批準,并對上述演員和演出舉辦單位予以重點關注。要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特別是大型演唱會、音樂節等人員密集演出活動的內容審核和現場監管,牢牢守住政治安全底線。要加強對重點營業性演出的輿情跟蹤,發現違規苗頭和潛在問題的,及時釆取措施,防止問題擴大,避免形成社會熱點。

(九) 旅行社和導游。不得無資質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特別是加大對旅行社低價攬客、低于成本操作、不簽合同或簽 訂虛假合同以及導游擅自增加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誘騙游客消費(購物)等行為;嚴厲打擊“不合理 低價游”、誘騙強迫消費、甩團滯留以及經營非目的地國家旅游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嚴抓工作落實

(一)夯實主體責任。嚴守“紅線意識”和“底線意識”, 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夯實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意識形態和安全 生產主體責任,利用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契機, 聯合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各類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徹底排除隱患。

(二)迅速摸清家底。對轄區內的經營單位開展全面摸底 排查,對證照過期、已停業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要立即依法依規注銷其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證明;對存在嚴重安全 隱患和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并建立臺賬。

(三)加強部門協作。要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協作,建立定期會商制度和相關部門 之間信息溝通、工作銜接機制,實現監管信息無縫對接,提高 監管效能。采取不定期突擊檢查和暗訪,重點查處涉及意識形 態安全、生產安全、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經營行為。

(四)強化考核督查。要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投訴舉報, 對于群眾反映的線索,要高度重視并及時查處、反饋。對工作不作為、監管不到位的、查處不力的,要掛牌督辦、約談或通報;對情節惡劣或造成重大損失、影響聲譽的,要嚴肅問責。

請各地把文化和旅游市場各類經營單位摸底排查情況、存 在的問題和意見建議,于2019年9月30日前連同匯總表紙質 版和電子版一并報送我廳市場管理處。

附件:文化市場各類文化經營單位摸底排查情況統計表

聯系人:黃新慶 陳鵬

聯系電話:0591-87118154

郵箱:499824158@qq. com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辦公室

2019年8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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