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旅發委,廳機關各處室,省文物局:
現將《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2019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和旅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辦法》(閩安委〔201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和廳機關、廳屬各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文化和旅游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按照分級、屬地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隱患,一般由本單位內部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文化和旅游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原則上由縣(市、區)文化和旅游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當地文旅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委會掛牌督辦。
必要時,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和一般事故隱患也可參照實行掛牌督辦。
第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任務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對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旅發委落實責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各地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抽查。廳辦公室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掛牌督辦及督導整改工作落實;廳機關其他處室、省文物局按照《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廳機關各處室、省文物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的通知》(閩文旅市場〔2019〕16號)要求,督導屬地落實掛牌督辦及整改工作落實。
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旅發委負責對本轄區內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及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級文旅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自查上報或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下達重大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必要時組織力量指導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將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實行掛牌督辦,并抄送同級政府安辦。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為被掛牌督辦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及時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和文旅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應及時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和文旅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擬采取的隱患治理方案,已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h級文旅部門應及時將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報市級文旅部門,市級文旅部門應及時將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報我廳。
第六條 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文旅部門應明確信息報送工作分管領導及工作聯絡員,落實具體責任人,按照“一般隱患報數據,重大隱患報明細”的要求,認真組織填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月報表》(附件1),于每月28日前將本地區本月的隱患排查治理有關數據及情況報送我廳。
第七條 各級文旅部門應加大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力度,及時下達重大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或掛牌督辦通知,將被列為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推送給同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公告公示,并指導整改。掛牌督辦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被掛牌督辦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概述,整改目標任務,整改時限,掛牌督辦要求,掛牌督辦單位。
第八條 各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應制定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隱患的基本情況,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并確保整改到位。
第九條 隱患整改結束后,相關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申請。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的項目、內容、整改情況和評估報告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審查驗收合格的,報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銷案后,通知文化和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并由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在當地主要媒體予以公布。
審查驗收不合格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和文旅部門應當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從嚴實施行政處罰,吊銷經營許可證;經整改仍無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并由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在當地主要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條 對工作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約談曝光、問責或建議問責;拒不整治的,按我廳職責在相關考核和評優評先中“一票否決”。
附件:1.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報表
2.隱患排查信息報送負責人回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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