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旅游文體局,廳屬各有關單位:
《福建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已經省文化和旅游廳2020年第7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0年4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批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或被推薦為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鼓勵臺灣同胞申請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第八條 認定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九條 申請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須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市級非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省級直屬單位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
(八)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十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省級直屬單位的主管部門推薦。
申請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地區或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公示無異議后,逐級推薦到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單位為省級的,直接向相關單位申請,由省級直屬單位的主管部門推薦到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十一條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規定,組成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認定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名單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
初評意見經專家評審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后,報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后提出推薦名單。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標準、擇優認定、公正合理,嚴格審查申報內容,客觀評定申報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二)注重代表性傳承人所掌握傳統知識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獨特性,注重傳承活動對項目保護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權威性。
(三)對于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可以優先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四條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廳務會議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研究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20日。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
第十六條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評審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
(三)依規定獲得傳承人補貼,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
(二)制定項目傳承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提供相關資料;
(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六)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開展傳承情況。
在保護單位工作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還應當及時完成本單位安排的傳承任務。
第十九條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應當建立和完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特別是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和開展傳承活動確有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協助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三)鼓勵和支持其開展代表性項目對外合作和交流,鼓勵和支持與臺灣地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進閩臺地區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傳播和發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立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制度。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和旅游部門和省級直屬單位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5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評估報告,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評估結果作為享有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和旅游部門和省級直屬單位主管部門核實后,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取消其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道,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0日原福建省文化廳發布的《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