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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閩文旅市場〔2019〕13號

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旅發委,廳機關各處室,廳屬相關單位,省文物局:

現將《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2019年4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閩政〔2015〕11號)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原國家旅游局《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旅辦發〔2015〕181號)、《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旅辦發〔2016〕139號),推進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公平競爭,擦亮“清新福建”金字招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規章制度為基礎,以加快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為支撐,以建設文化和旅游市場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為重點,以提高文化和旅游市場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為目的,推進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和應用,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文化和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分級推動。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統協同推進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二)依法監管,社會共治。依法履行政府監管職能,注重發揮市場作用,堅持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推動文化和旅游企事業單位和從業者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三)統籌安排,分步實施。針對文化和旅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長期性、系統性和復雜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

(四)強化應用,重點突破。在行政管理、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廣泛運用市場信用信息,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資質審核和評先評優等重點環節積極應用評價結果。

(五)公正透明,真實準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守信,依法依規、及時規范地發布信息,保護文化和旅游企事業和從業者及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護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工作目標

著重落實文化和旅游業失信黑名單相關制度,面向文化和旅游企事業法人,以及文化和旅游其他組織,同時也涵蓋自然人。重點針對旅行社、導游、歌舞娛樂場所、游戲游藝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藝術品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經司法或行政認定后,依托“信用福建網”“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政務網”“各地文化和旅游局網 ”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公示失信黑名單。2019年底,建立起省、市、縣三級歌舞娛樂場所、游戲游藝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藝術品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旅行社、導游人員數據庫和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在全社會基本形成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文化和旅游市場良好氛圍。

四、加快文化和旅游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一)加強信用建設的組織領導。省文化和旅游廳成立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廳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處室局和廳屬單位負責人任成員。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成立相應機構,明確責任領導、責任科室、責任人和聯絡人員。

(責任部門:市場管理處;配合部門: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

(二)推進信用信息標準化。根據《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和信用信息征集目錄要求,對旅行社、導游、歌舞娛樂場所、游戲游藝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藝術品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基本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等內容作出統一規定。

(責任部門:市場管理處;配合處室:旅游質監所、文化稽查總隊)

(三)加快信用信息平臺建設。按照統一的信用信息標準,完善歌舞娛樂場所、游戲游藝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藝術品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和旅游企事業、導游信息數據庫,完善信用信息登錄、檢索、查詢功能。積極利用“文旅廳雙公示”平臺上傳至“信用福建網”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責任部門:市場管理處、信息中心;配合部門:資源開發處、產業發展處、省文物局,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按信用征集目錄要求,歸集整理并報送信用信息;加強與發改、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的數據交換,依托“信用福建網”建立的全省統一的失信黑名單數據庫以及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政務網等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統一向社會披露;拓寬信用信息查詢渠道,推進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共享,有效消除信息孤島,實現文化和旅游系統與部門間的市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責任部門:市場管理處、信息中心;配合部門:旅游質監所、文化稽查總隊,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

五、完善企事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記錄及成果應用

(一)完善信用信息記錄

健全歌舞娛樂場所、游戲游藝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藝術品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旅行社、導游信用檔案,實現信用記錄的全覆蓋和電子化存儲。

(責任部門:市場管理處;配合部門:省文物局、旅游質監所、文化稽查總隊,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

(二)規范不良行為信息記錄

對受到失信(不良)行為行政處罰的歌舞娛樂場所、游戲游藝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藝術品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旅行社、導游,按照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54號),自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通過 “文化和旅游廳雙公示平臺”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責任部門:市場管理處;配合部門:法規處、信息中心、旅游質監所、文化稽查總隊,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

(三)實行信用信息社會監督

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充分利用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服務系統,強化監督力量,擴展監督范圍。

(責任部門:市場管理處;配合部門:旅游質監所、文化稽查總隊) 

(四)公開失信行為信息期限

加大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嚴重失信行為的歌舞娛樂場所、游戲游藝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藝術品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旅行社信息公布期限為2年。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導游失信黑名單記錄期限為3年。

(責任部門: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配合部門:各級文化和旅游執法機構)

(五)積極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在開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評優評獎、日常監管等工作時,應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

(責任部門:廳機關各處室、省文物局、旅游質監所、文化稽查總隊、文化和旅游行業協會,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

(六)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1.對守信的、信用等級高的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和個人,推薦有關單位依法給予優待,在政府采購、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評優評獎等方面依法予以便利,并簡化審核程序。

2.對守信的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導游在資質管理、晉級審核、評優評獎和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優待。

3.對失信的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實施重點監管,增加檢查頻次,限制參加評優評獎活動。

4.對失信的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導游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資質升級、評優評獎等。

5.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和個人,采取上述措施外,列入失信黑名單、實行市場禁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和從事演出、導游(領隊)等業務。

(責任部門:市場管理處;配合部門:廳機關各處室、省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協會,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

6.對旅游不文明行為,依據原國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旅辦發〔2016〕139號)實施。

(責任部門:市場管理處;配合部門: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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