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旅發委,廳機關各處室,廳屬相關單位,省文物局:
現將《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名單管理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可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供參考)
2.福建省法人和其他組織失信黑名單信息展示格式
3.福建省自然人失信黑名單信息展示格式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2019年4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名單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文化和旅游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文化和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反文化和旅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對違法者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和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吊銷導游證、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本制度,將其納入“失信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作出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送達后15日內,將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措施情況報告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四條 在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政務網站設置“誠信專欄”,并由專人管理,及時更新。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按照《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職依責向省文化和旅游廳“雙公示平臺”報送行政處罰信息。
納入失信名單系國有企業的,文化和旅游部門可將失信情況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納入失信名單系國家工作人員的,可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被列入失信名單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號碼);
(二)被列入失信名單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號碼);
(三)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及處罰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文/案號及執行機關。
第六條 失信行為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信息記載期限為2年,失信行為主體是自然人的,其信息記載期限為3年。
第七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發現失信名單記載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7日內予以更正。
被納入失信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認為失信名單記載信息不準確的,可以書面形式請求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門予以更正。文化和旅游部門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在30日內作出維持記載或更正原記載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對納入失信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納入失信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標;
(二)對納入失信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納入失信名單的自然人,在記載期間取消其參加各種評先、選優活動;
(三)對納入失信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取消當期可享受的財政扶持性資金或各級財政扶持項目資格。
第九條 納入失信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在記載期間再次發生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并就其再次發生的違法行為在失信名單中予以記載,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日內將納入失信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從失信名單中刪除:
(一)記載期限屆滿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被撤銷的;
納入失信名單的記載被刪除后,依照本辦法第八條采取的特別監管措施同時取消。
第十一條 被文化和旅游部門納入失信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對納入失信名單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可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供參考)
2.福建省法人和其他組織失信黑名單信息展示格式
附件1
可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
1.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造成重大事故或惡劣社會影響;
2.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
3.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撤銷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證據確鑿;
4.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處罰;
5.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1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3次以上警告或者罰款處罰;
6.因經營含有禁止內容文化產品、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未履行相關業務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7.逾期不履行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8.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9.歌舞娛樂場所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10.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禁止內容;
11.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12.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13.網絡游戲的推廣和宣傳含有禁止內容;
14.網絡游戲經營單位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采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
15.擅自或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或者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
16.營業性演出有禁止情形;
17.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
18.經營含有禁止內容的藝術品;
19.經營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
20.經營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
21.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22.旅行社違法經營出境旅游、邊境旅游業務;旅行社違法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3.旅行社未按規定為出境或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旅行社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服務費用;
24.旅行社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旅行社未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5.旅行社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造成惡劣影響的;
26.旅行社發現隨團出境旅游者在境外擅自分團、脫團,或發現隨團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團、脫團,未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27.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旅行社拒絕履行合同;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
28.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活動;
29.旅游經營者給予或收受賄賂;
30.旅行社分社和服務網點超范圍經營;
31.受讓或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32.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交質量保證金或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
33.旅行社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設立分社和服務網點未按規定備案或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34.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3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36.旅行社未按規定與旅游者簽訂合同;合同未載明規定事項;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37.旅行社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38.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相關費用;
39.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致旅游者損害,未采取必要補救措施;
40.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向受托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受委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41.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或領隊在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及時報告;
42.旅行社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備案;旅行社及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
43.旅行社未妥善保管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2年;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
44.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導游、領隊私自承攬業務;導游、領隊向旅游者索取小費;
45.導游人員工作時出現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46.導游人員擅自改變旅游項目、接待計劃、中止導游活動;
47.導游人員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物品;
48.導游人員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49.組團社因出國旅游服務質量問題被投訴并經查實;有逃匯、非法套匯行為;以旅游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送他人出境;
50.組團社或者領隊在境外接待社違反有關規定要求時未告誡、未制止;
51.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有關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52.經營者使用未取得相應服務質量等級的標志和稱謂;經營者妨礙旅游者觀光,糾纏、誘騙、脅迫旅游者;經營者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旅游景區景點價格上調時,不對旅游團隊延遲執行;
53.導游人員出借、涂改、偽造或者買賣導游證件;或者導游人員從事業務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
54.領隊人員偽造、涂改、出借或轉讓領隊證,或者在從事領隊業務時未佩戴領隊證;
55.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福建省法人和其他組織失信黑名單信息展示格式
發布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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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單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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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 組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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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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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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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截至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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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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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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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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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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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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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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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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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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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福建省自然人失信黑名單信息展示格式
發布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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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單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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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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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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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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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單位組織 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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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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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截至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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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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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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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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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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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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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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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信黑名單信息報送說明
一、失信黑名單項目名稱
失信黑名單項目是行政機關認定的失信黑名單信息分類名稱,如“省發改委: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失信黑名單”。
二、失信黑名單項目內容。失信黑名單項目分為“法人和其他組織失信黑名單信息”和“自然人失信黑名單信息”兩類,具體內容如下:
法人和其他組織失信黑名單信息包括:行政機關名稱、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發布時間、發布截至時間、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處罰文號、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處罰時間、處罰結果和備注(若無上述若干字段,可不填)。
自然人失信黑名單信息包括:行政機關名稱、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所屬單位名稱、所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發布時間、發布截至時間、處罰文號、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處罰時間、處罰結果和備注(若無上述若干字段,可不填)。
三、失信黑名單信息認定和更新。行政機關根據本行業、本領域失信黑名單制度定期認定失信黑名單,并在認定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全省統一的黑名單數據庫,建議認定頻度不低于1個季度。
四、失信黑名單信息公布期限。失信黑名單信息公開發布期限依據本行業、本領域失信黑名單制度確定。
五、失信黑名單信息記錄期限。法人和其他組織失信黑名單信息記錄期限為二年;自然人失信黑名單信息記錄期限為三年;
六、失信黑名單信息提供方式。失信黑名單信息的提供方式為“信用福建“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或雙方確定的政務網絡通道。
七、失信黑名單信息共享程度。根據《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在失信黑名單信息記錄期限內,相關信息作為可供行政機關無條件共享的非受限共享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