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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文化和旅游市場暨安全監管“雙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的通知
閩文旅市場〔2019〕11號

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旅發委,廳機關各處室,廳屬相關單位,省文物局:

現將《文化和旅游市場暨安全監管“雙隨機”抽查工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市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2.福建省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安全檢查清單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2019年4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市場暨安全監管“雙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為規范雙隨機抽查程序和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根據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轄區內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公開,并根據行政審批臺賬對抽查對象名錄庫進行動態更新。對抽查事項所涉及的市場主體作為隨機抽查對象。

第二條 建立文化和旅游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公開,并根據人員調整情況進行動態更新。省文旅廳執法人員名錄庫為省文旅廳、文物局和旅游質監所、文化稽查總隊所有持證執法人員;市縣區文化和旅游部門名錄庫應包括轄區內所有文化和旅游執法人員。在開展檢查前,牽頭部門聯合單位機關紀委通過隨機方式,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2名執法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

第三條  隨機抽查方式。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業類型、經營規模、地理區域、誠信或違法記錄等特定條件,通過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經營、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投訴舉報多、被列入市場主體異常對象名錄庫或有嚴重違法記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經營單位,進行重點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經營、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要結合運用,監事并舉,確保檢查執法效能。

對隨機抽查對象,文化和旅游部門可以直接檢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組織重點檢查,或自查與重點檢查同時進行。

對自查后如實報告違法違規行為,主動配合文化和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檢查,且主動改正,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文化和旅游企業,可以從輕、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文化和旅游質監執法機構在重點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故意隱瞞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的,應依法嚴格處罰;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條 隨機抽查頻次和比例。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次。

抽查比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實施,依照有關規定對市場主體實行年審的,按年審有關規定一并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省文旅廳每年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市場主體總量的0.5%、設區市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每年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市場主體總量的3%、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每年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市場主體總量的50%。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可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第五條 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載明的抽查內容及相關要求,采取要求企業自查、現場檢查、暗訪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檢查人員要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開展抽查工作時,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和影像資料等證據資料須在隨機抽查平臺上全程進行記錄備案;應當在檢查結束后及時進行總結,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現場檢查情況、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事項,輸入平臺存檔。

第七條 “雙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且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同時,要做好檔案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八條 被隨機抽調執法檢查人員應合理安排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查任務,并按照要求,把檢查全過程錄入“雙隨機”抽查平臺。

第九條  抽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檢查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傳遞、復制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單位名單要嚴格保密,堅決防止失密泄密現象發生。  

第十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從嚴從快處理,該整改的及時責令整改,發現違法違規情況的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規定進行整改的市場主體,經催告拒不整改的可在網上進行通報處理 并依法追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對于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1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市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監管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主體

抽查內容

抽查方式

1

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1.《旅游法》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2.《福建省旅游條例》(2002年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游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市場秩序的監督檢查,受理旅游服務質量投訴。 

省、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1、旅行社是否亮證經營,懸掛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是否超范圍經營或者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3、旅行社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否合法
4、導游、領隊是否取得導游證、領隊證

明查暗訪

2

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1.《旅游法》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2.《福建省旅游條例》(2002年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游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市場秩序的監督檢查,受理旅游服務質量投訴。 

省、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1、旅行社團檔管理是否規范
2、是否制定實施安全規章制度、應急預案  
3、是否使用電子派團單
4、是否簽訂文明旅游承諾書
5、出境游是否開行前說明會
6、簽訂合同是否盡到告知提醒義務
7、履行合同是否盡到告知提醒義務
8、是否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9、是否提醒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險
10、旅游宣傳廣告是否真實準確
11、是否簽訂旅游合同
12、旅游合同簽訂內容是否規范
13、是否與旅游汽車公司簽訂用車協議
14、是否與供應商簽訂委托接待合同,是否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15、是否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
16、是否與分支機構簽訂有關書面協議
17、是否與線上旅游企業簽訂合作協議
18、是否銷售不合理低價旅游產品
19、是否存在欺騙、強迫購物行為
20、是否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21、是否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22、是否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23、是否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24、是否履行《旅游法》規定的報告義務
25、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
26、是否拒絕履行合同的;
27、是否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28、是否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明查暗訪

3

導游(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1.《旅游法》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2.《福建省旅游條例》(2002年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游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市場秩序的監督檢查,受理旅游服務質量投訴。 

省、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2、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 
3、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 
4、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5、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 
7、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 
8、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 
9、擅自終止導游活動; 
10、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 
 11、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 
12、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 
13、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14、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 
15、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 
16、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 
17、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 
18、私自帶人隨團游覽; 
19、無故不隨團活動; 
20、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21、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22、未按規定時間到崗; 
23、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 
24、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25、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 
26、儀表、著裝不整潔; 
27、講解中吸煙、吃東西。

明查暗訪

 

娛樂場所經營行為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span>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span>

第三十二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予以處罰?!?/span>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span>

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span>

省、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1、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是否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2、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是否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3、歌舞娛樂場所是否接納未成年人;

4、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是否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5、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是否超過核定人數;

6、變更有關事項,是否按照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7、是否在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

8、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是否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9、娛樂場所是否按照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條例規定報告;

10、娛樂場所是否按照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

11、是否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

12、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是否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13、 娛樂場所是否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14、娛樂場所是否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巡查情況是否記入營業日志;

15、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娛樂場所是否制止,制止無效的是否及時報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16、娛樂場所是否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是否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17、娛樂場所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藝術品經營單位經營行為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 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禁止經營以下藝術品:

(一)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

(二)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

(三)除有合法手續、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

(四)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第八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

(一)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

(二)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

(三)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

(四)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九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法律、法規要求有明確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范圍以及被委托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項;

(三)書面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鑒定、評估結論應當包括對委托藝術品的全面客觀說明,鑒定、評估的程序,做出鑒定、評估結論的證據,鑒定、評估結論的責任說明,并對鑒定、評估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四)保留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五條 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應當由舉辦單位于展覽日45日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主辦或者承辦單位的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參展的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參展單位的名錄;

(三)藝術品圖錄;

(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及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省、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1、是否經營含有禁止內容的藝術品;

2、是不經營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

3、是否經營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

4、是否經營除有合法手續、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

5、是否經營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6、是否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

7、是否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

8、是否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

9、是否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10、是否存在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11、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是否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

12、是否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

13、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范圍以及被委托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14、是否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項;

15、書面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鑒定、評估結論是否包括對委托藝術品的全面客觀說明,鑒定、評估的程序,做出鑒定、評估結論的證據,鑒定、評估結論的責任說明,并對鑒定、評估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16、是否保留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案不得少于5年;

17、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是否由舉辦單位于展覽日45日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18、是否存在銷售或者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經營行為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第二十八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2]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ㄒ唬┰谝幎ǖ臓I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ǘ┙蛹{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ㄈ┙洜I非網絡游戲的;
 ?。ㄋ模┥米酝V箤嵤┙洜I管理技術措施的;
 ?。ㄎ澹┪磻覓臁毒W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ㄒ唬┫蛏暇W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ǘ┪唇鰞妊膊橹贫?,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ㄈ┪窗匆幎ê藢?、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ㄋ模┪窗匆幎〞r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ㄎ澹┳兏Q、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省、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1、是否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

2、是否違反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3、是否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
4、是否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5、是否經營非網絡游戲;
6、是否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7、是否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8、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是否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
9、是否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10、是否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
11、是否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
12、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網絡文化 經營單位經營行為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條  [2]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域名登記證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2]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第十九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 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的,責令停止互聯 網文 化活動,并處10 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 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 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 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的,責令停止互聯 網文化活動,并處500元以下 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 所得,并處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 罰款。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 款 。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 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 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 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 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 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 供未 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 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省、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1、是否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
2、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
3、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

4、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
5、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
6、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
7、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
8、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
9、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10、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11、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 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12、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
13、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經營行為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 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

第九條 網絡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ㄒ唬┻`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ǘ┪:医y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ㄈ┬孤秶颐孛?、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ㄋ模┥縿用褡宄鸷?、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ㄎ澹┬麚P邪教、迷信的;
 ?。┥⒉贾{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ㄆ撸┬麚P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ò耍┪耆?、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ň牛┻`背社會公德的;
 ?。ㄊ┯蟹?、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二條 申報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
  批準進口的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后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文號電子標簽。
  第十三條 國產網絡游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電子標簽。

第十四條 進口網絡游戲內容運營后需要進行內容實質性變動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第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六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絡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絡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并在網站和網絡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十七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絡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游戲。
  第十八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坏迷诰W絡游戲中設置未經網絡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ǘ┚W絡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ㄈ┎坏靡噪S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采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W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ǘ┌l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ㄈ┍4婢W絡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后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ㄋ模⒕W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坏脼槲闯赡耆颂峁┙灰追?;
 ?。ǘ┎坏脼槲唇泴彶榛蛘邆浒傅木W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ㄈ┨峁┓諘r,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并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ㄋ模┙拥嚼﹃P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后,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于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并保存有關紀錄;
 ?。ㄎ澹┍4嬗脩糸g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絡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絡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網絡游戲經營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第三十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提供含有本辦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進口網絡游戲內容進行內容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省、市、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1、是否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

2、是否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

3、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4、是否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

5、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6、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進口網絡游戲內容進行內容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7、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8、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
9、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10、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11、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

 

 

 

 


附件2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安全檢查清單

 

被檢單位:                         負責人:                        手機:

檢查

類別

檢  查  標  準  要  求

檢查方法

檢查結果

隱 患 描 述

1

貫徹

落實

政府

安全

生產

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文件貫徹落實情況 。

查看文件

資料

 

 

 

2

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情況。

查看文件資料

 

 

 

3

按要求及時上報安全生產信息、工作總結等材料。

查看文件資料

 

 

 

4

重點時段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查看檢查記錄

 

 

 

5

健全

企業

安全

生產

責任

體系

落實“黨政同責”要求,董事長、黨組織書記、總經理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承擔領導責任。

查看文件

資料

 

 

 

6

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職責。

查看文件

資料

 

 

 

7

落實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主任。

查看文件

資料

 

 

 

8

安全

生產

責任

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查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9

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列入考核內容。

查看安全責任書

 

 

 

10

基礎

管理

安全生產與本企業經濟活動必須同時計劃、部署、檢查、考核、總結。

查看文件

 

 

 

11

主要負責人將安全生產列入本單位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問題,依法組織開展檢查。

查看會議、

檢查記錄

 

 

 

1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設備、設施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制定服務對象安全保護制度。

查看文件

 

 

 

13

保證安全工作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查看文件

 

 

 

14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設施設備和反恐器材。

查看資料

現場檢查

 

 

 

15

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的要求。

查看資質

現場檢查

 

 

 

16

對承租項目應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查看協議

 

 

 

17

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查看協議

 

 

 

18

教育

培訓

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有簽名檔案

查看檔案

 

 

 

19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未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施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有證書、記錄檔案。

查看培訓

記錄、檔案

 

 

 

20

隱患排查治理

按規定投保責任險;遇到突發事件時,能及時報告和處置;制作安全信息卡,其他安全項目和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看資料、檔案及現場檢查

 

 

 

21

安全生產標準化

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操作過程標準化,實現安全標準化達標。

查看資料

現場檢查

 

 

 

22

現場

管理

服務人員提高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履行好告知義務。

現場檢查

 

 

 

23

符合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現場檢查

 

 

 

24

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現場檢查

 

 

 

 

25

不得隱瞞或者不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現場檢查

 

 

 

26

應急

管理

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預警機制及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和評估完善。

查看資料

現場檢查

 

 

 

27

其他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事項。

 

 

 

 

備注:1.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問題,應當現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需要采取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并及時應當移送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檢查單位:                        檢查人員簽名: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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